根據上述法規,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3條,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1. 學校申請改制的原則是每年辦理一次,計算基準日期為當年2月1日。 2. 學校提交改制申請時,需要擬具改制計畫,並經校務會議和董事會審議通過。該申請需要附上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紀錄、符合基本條件的資料和相關文件,向改制後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主管機關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的初審。通過初審的申請會進行實地訪視和複審。複審通過後,主管機關會提供具體改進意見,並請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議。若複審通過,主管機關會核定改制。如果需要,可以核定為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在籌備期間完成審議通過後,進行改制。 4. 如果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或複審,或者改制籌備期限屆滿且審議未通過,再次申請改制時,需要重新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根據教育部的《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私立學校改制時,應就學校過去三年之辦學成就,以及符合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進行自我評估。這可以作為學校改制計畫中評估學校改制條件的參考。 參考資料: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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