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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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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2. 2.各該主管機關受理改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擬具改制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改制後學校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初審。 三、改制申請初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 四、改制申請複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私立學校,並應送諮詢會提供意見,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 五、學校改制申請經複審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改制。必要時,得核定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半年至一年,其延長以一次為限;籌備完成經實地訪視及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制。 六、學校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複審者,或學校改制籌備期限屆滿,審議未通過者,其續提改制申請時,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
  3. 3.前項第一款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改制由及過程等。 二、學校概況,包括學校簡史、組織編制及員額、現有科別班級數及學生數、校地及校舍、教學圖書、儀器及設備、歷年辦學成效與學校改制條件自我評估之辦理過程、結果及檢核等。 三、學校改制規劃,包括學校整體規劃理念、學校發展特色、學校經營規模、教師職員工之員額、校地、校舍空間、招生方式及來源、師資延攬及培育、課程及教材、圖書、儀器及設備、學生輔導及行政配合措施等。 四、分年實施學校改制進度及追蹤管制考評。 五、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包括五年內之分年人力、經費需求及來源等。 六、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七、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4. 4.前三項學校改制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時,改制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改制申請時,應徵詢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制時,應通知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3條,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1. 學校申請改制的原則是每年辦理一次,計算基準日期為當年2月1日。 2. 學校提交改制申請時,需要擬具改制計畫,並經校務會議和董事會審議通過。該申請需要附上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紀錄、符合基本條件的資料和相關文件,向改制後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主管機關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的初審。通過初審的申請會進行實地訪視和複審。複審通過後,主管機關會提供具體改進意見,並請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議。若複審通過,主管機關會核定改制。如果需要,可以核定為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在籌備期間完成審議通過後,進行改制。 4. 如果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或複審,或者改制籌備期限屆滿且審議未通過,再次申請改制時,需要重新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根據教育部的《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私立學校改制時,應就學校過去三年之辦學成就,以及符合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進行自我評估。這可以作為學校改制計畫中評估學校改制條件的參考。 參考資料: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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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3 條規定:「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各該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