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下列改制情形,準用本辦法有關各該級學校設立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4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指原本是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的學校,經過改制後成為國民小學。 例子:A國民中學在改制後變成A國民小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指原本是具有附設國民中學部的高級中等學校,經過改制後成為國民中學。 例子:B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在改制後變成B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指原本是具有附設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的高級中等學校,經過改制後可成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例子:C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在改制後可以分別成為C國民中小學、C國民中學或C國民小學。 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指原本是專科學校的學校,經過改制後成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例子:D專科學校在改制後變成D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上釋義是根據該法條的原文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解釋示例》的相關資料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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