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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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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
  2. 2.各該主管機關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6條的規定,學校可以根據自身的資源條件和發展重點,選擇合適的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同時,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的發展趨勢、學校分布情況和教育資源配置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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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6 條規定:「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