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6條的規定,學校可以根據自身的資源條件和發展重點,選擇合適的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同時,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的發展趨勢、學校分布情況和教育資源配置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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