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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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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7條的規定,學校的合併可以分為存續合併、新設合併和改隸合併三類。 - 存續合併指的是合併後原各校中只有一所校舍繼續存續,其他學校則變更為存續學校的一部分、分部或分校。這種合併方式下,原有的學校繼續存在,只是在組織上有所變化。 - 新設合併指的是合併後原有的各校全部消滅,成立一所全新的學校,而且會選定一個全新的校名。這種合併方式下,原有的學校完全結束存在,產生了一所全新的學校。 - 改隸合併指的是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的私立學校改為自己所屬的私立學校,或者將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和私立國民小學改為師資培育的大學附屬學校。這樣的合併方式下,原有的學校會轉變為另一個學校的一部分。 例如,如果A學校和B學校合併後,原有的A學校不再存在,而B學校則成為合併後的新設學校,那麼這就是一個新設合併的例子。根據這種合併方式,合併後的學校會以全新的身份繼續運作。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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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7 條規定:「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