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私立學校間的合併需要擬訂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相同學校法人所設的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之間的合併則不需要擬訂合併契約。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必須經過學校校務會議和學校法人董事會的審議通過,然後向合併後學校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至於公立學校間的合併,各該學校需要擬訂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經過學校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然而,如果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可以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的合併,無需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 在學校合併申請審議時,如果合併前後的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的學校主管機關應該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的意見。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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