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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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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合併後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2. 2.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但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得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免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3. 3.前二項學校合併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合併申請時,應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私立學校間的合併需要擬訂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相同學校法人所設的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之間的合併則不需要擬訂合併契約。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必須經過學校校務會議和學校法人董事會的審議通過,然後向合併後學校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至於公立學校間的合併,各該學校需要擬訂合併計畫和合併契約,經過學校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然而,如果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可以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的合併,無需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 在學校合併申請審議時,如果合併前後的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的學校主管機關應該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的意見。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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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8 條規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