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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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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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2條的解釋,該辦法中的定義如下: 1.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這是指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第四條和第四條之一的規定,審核並確定為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而且學生具有學校的學籍,就讀由國立和教育部管理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以上學校。 2. 學雜費:這是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費用;如果是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還包括實習實驗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庭成員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核,被確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並且該家庭的學生具有學校的學籍,就讀的是由國立和教育部管理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以上學校,那麼這位學生就可以享受學雜費的減免。學雜費不僅涵蓋學費、雜費,還包括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費用,如果是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還包括實習實驗費。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
- 核名詞
-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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