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定之程序進行訂定。根據資料,教師申請之相關資格及職務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條規定,並根據教師評審、甄選的法令規定和實務要點進行選拔、聘任。然而,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2條釐清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本文未提及,故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各該主管機關應針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訂定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至私立學校則不納入規範,以尊重私立學校之辦學自主。
各該主管機關應針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訂定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至私立學校則不納入規範,以尊重私立學校之辦學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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