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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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2.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該科目學分及成績登錄。
- 3.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教育訓練或成績學分之審查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 4.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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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18 條提到了學生在國外取得的學歷以及赴國內、外職場或職訓機構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所取得的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等的採計、學分抵免以及審查、測驗、學分採計的規定。具體解釋如下: 第一項提到,學生若取得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的國外學歷,其國外所修的科目成績可以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通過測驗,並且可以採計成績或學分。此條款可以使學生在就讀高中時充分利用在國外所學的知識,減輕學習負擔,並且以此抵免部分課程的學習。 第二項提到,學生經學校核准後,可以赴國內外的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若其取得的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符合課程綱要要求,經學校審查後可以採計成績或學分。同樣地,這一條款讓學生在工作場域進行實際學習時,可以將所獲得的成績或學分納入學習評量中,以減少學校課程的學習時間。 第三項提到,學校辦理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的審查、測驗、學分採計以及赴國外高中以上學校學習期間的認定,應遵循相關法規的規定。這一項確保學生所取得的學歷和學習成果的審查過程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與要求。 以上資料來源: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3830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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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