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4條的內容,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校長候用人員的資格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台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的校長候用人員;二、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的校長候用人員;三、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通過公開辦理的督學、課長甄選並儲訓,並且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的人員。 同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在最近三年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有刑事有罪判決,但若經判決無罪確定則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且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的行政懲處且未經撤銷。 至於前條第2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或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又此等特殊學生,其稟賦等與一般學生相差懸殊,故應斟酌實情,訂定適當之辦法,以資辦理。
(刪除)
立法理由照審查會審查結果,本條予以刪除。
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或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又此等特殊學生,其稟賦等與一般學生相差懸殊,故應斟酌實情,訂定適當之辦法,以資辦理。
照審查會審查結果,本條予以刪除。
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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