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5條,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對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的辦學績效進行考評,該考評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遴聘校長的依據。 【參考資料】 - 《新修法規台灣法索引》,2022年7月更新,華泰文化出版社。 - 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07C1ECAE5AD9B03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立法理由國民中小學為社區之文教中心,故本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應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使成為社區文化之精神堡壘。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國民中小學為社區之文教中心,故本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應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使成為社區文化之精神堡壘。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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