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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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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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迫入學條例第15條規定,當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時,遷入地的戶籍機關需要發送副本通知給當地的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便執行相關的強迫入學或是轉學事宜。 參考資料: 根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5條的內容來看,當國民隨家庭遷徙戶籍時,原來的學校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教育服務時,遷入地的戶政機關就需要通知當地的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相應的安排。例如,如果一個學生由於家庭遷徙而需要轉學,那麼遷入地的戶政機關就必須將相關信息通知給強迫入學委員會,以確保學生能夠順利得到教育服務。
立法沿革 2 版
(0330628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710430 全文修正)
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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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628 制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0710430 全文修正)
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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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