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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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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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迫入學條例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並依照該條規定,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根據上述條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進行調查,針對因地區偏遠且路程遙遠而無法當日往返上學的學生提供協助。學校則負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的責任。 參考資料: 《強迫入學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立法沿革 3 版
(0330628 制定)
失學民眾之強迫入學,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0710430 全文修正)
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1080329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調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立法理由鑑於少子化現象之因應已成為國民教育必須面對之重要議題,在各地國中小學新生人數遞減之狀況下,國中小學學校數也可能造成遞減,各學區變大而致使學生對於需要住宿或長距離通車就讀情形應會遞增,為避免學生之家庭教育與學習時間均受相對剝奪,爰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此類學生併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 行政機關名詞
失學民眾之強迫入學,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鑑於少子化現象之因應已成為國民教育必須面對之重要議題,在各地國中小學新生人數遞減之狀況下,國中小學學校數也可能造成遞減,各學區變大而致使學生對於需要住宿或長距離通車就讀情形應會遞增,為避免學生之家庭教育與學習時間均受相對剝奪,爰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此類學生併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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