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6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 偏遠地區學校 +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 全校教師員額=─────────────────────────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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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6 條,該準則自發布日起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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