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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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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本部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在設立時,應根據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並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的許可文件一起,向教育部進行審查。 根據我們所了解的資料,這部法規的目的是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設立程序和基準,並要求創辦人提出計畫並經過教育部審查。然而,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的具體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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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