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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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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2. 2.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
  3. 3.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4. 4.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共有四項規定: 1. 若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符合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滿足退休條件,依法應支付退休金。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勞動基準法》 範例:若一名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因年齡超過退休標準而被解聘,並且符合勞動基準法對於退休金的扶助規定,則該人員有資格按照法律要求獲得退休金。 2. 若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符合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且這些情形適用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律的規定,則其免職或撤職應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若沒有免職或撤職的情況,則應調離目前的職務。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相關的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 範例:若一名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因涉及貪污案件而受到撤職處分,依照相關公務人員法律的規定,機構必須根據法律程序來執行撤職處分。 3. 若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涉及到第23條或第24條所列的情形,在調查期間,機構應該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一旦原因消滅後復職的情況發生,機構應該依相關規定補發未發給的薪資。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勞動基準法》 範例:若一名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因涉及教育品質問題而被機構暫時停職,在調查後發現沒有問題,那麼機構應該依法補發該人員未發給的薪資。 4. 若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的補發,應按照各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 範例:若一名教保服務機構的其他服務人員因懲處而被停職,而後原因消滅並復職,根據公務人員相關法律的規定,機構應根據法律規定補發該人員在停職期間應該獲得的本俸。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幼兒園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幼兒園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其董事長、董事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消極資格,以達保護幼兒之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已擔任幼兒園負責人(代表人)及董事,有第一項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1070529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父母或監護人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之護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家長」修正為「父母或監護人」。   四、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因幼兒園非該準則之規範對象,考量幼兒年齡較小,更有照護之必要,為妥善處理幼兒園之幼兒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執行,就幼兒園護理人員應接受之救護技術訓練,宜有與學校護理人員一致規範之必要,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幼兒園之護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相關救護技術訓練之規定。至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之內容,係指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七條所定之四十小時訓練課程。   五、原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七條規範,爰予刪除。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分別由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移列,並配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文及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台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意旨,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可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修正第三項,並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九項規定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之事項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有關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其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事項,亦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10006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消極資格,以達保護幼兒之目的。   二、第二項規定已擔任幼兒園負責人(代表人)及董事,有第一項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家長」修正為「父母或監護人」。   四、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因幼兒園非該準則之規範對象,考量幼兒年齡較小,更有照護之必要,為妥善處理幼兒園之幼兒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執行,就幼兒園護理人員應接受之救護技術訓練,宜有與學校護理人員一致規範之必要,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幼兒園之護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相關救護技術訓練之規定。至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之內容,係指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七條所定之四十小時訓練課程。   五、原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七條規範,爰予刪除。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分別由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移列,並配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所引條文及酌作文字修正。另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台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釋意旨,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可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修正第三項,並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九項規定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之事項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有關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其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事項,亦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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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8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