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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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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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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
廢止
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
第十五條
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
第二十六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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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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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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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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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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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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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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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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