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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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訪視輔導;經訪視結果成效不佳者,應令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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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訪視輔導。如果訪視結果顯示成效不佳,主管機關應要求中心進行改善。這條法條旨在確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運作良好並提供優質的服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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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