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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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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出租或出借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予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可以出租或出借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予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使用。當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提供這些資源給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使用時,應該給予相應的獎勵。 參考資料: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360329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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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出租或出借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予互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