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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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 2.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
- 3.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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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7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應獲得設立許可證書。此許可證書應該在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內的明顯位置展示。具體的許可證書的內容和格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附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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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