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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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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2. 2.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
  3. 3.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7條,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應獲得設立許可證書。此許可證書應該在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內的明顯位置展示。具體的許可證書的內容和格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附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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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