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冠以直轄市、縣(市)與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及設立許可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字樣。
- 2.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8條第1款,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冠以直轄市、縣(市)與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時,應符合該法規之要求,並且需要取得相應的設立許可。這表示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名稱必須清楚反映其所在地區以及互助教保服務的特點,以便公眾能夠理解其身份和功能。 例如,一個名為「臺北市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者「新北市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機構,即可符合該法條的命名要求。 2.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8條第2款,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這是為了避免混淆和誤導,確保每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都具有獨特性和獨立性。 舉例來說,如果台中市已經有一個名為「臺中市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機構,其他在台中市內設立的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就不能使用相同的名稱,而應該選擇其他獨特且與該地區相關的名稱。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