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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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定義如下: 一、身心虐待: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者。 二、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 三、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四、性騷擾:指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騷擾。 五、不當管教: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六、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所為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程度,而對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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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指的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有以下定義: 一、身心虐待:指幼兒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施以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幼兒的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的侵害。 範例:教師在幼兒園中對一名幼兒使用體罰,造成幼兒身體疼痛和恐懼,這被視為身心虐待。 二、體罰:指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的體罰。 範例:教師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例如用手掌打孩子的手掌。 三、霸凌:指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的霸凌行為。 範例:學生在校園內用言語或行為對其他學生進行霸凌,例如恐嚇、威脅、侮辱等。 四、性騷擾:指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的性騷擾行為。 範例:教師對幼兒進行言語或身體上的性騷擾,例如性侵犯、言語上的羞辱等。 五、不當管教:指幼兒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採取的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的規定。 範例:幼兒的負責人或老師對於幼兒進行過度嚴厲的管教,例如粗暴對待、辱罵等。 六、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指幼兒的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所為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超出一般社會普遍接受的程度,對幼兒的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 範例:幼兒的負責人或老師對於幼兒採取違法行為或無視其需求,例如長期拘禁、冷漠對待等。 以上解釋參考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令的相關規定。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教師法施行細則法規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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