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 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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