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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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1. 第17條第4項所指的特約是指幼兒園與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簽訂的合約,合約內容包括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而兼任則指幼兒園聘請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在幼兒園的部分工時內擔任特定的工作。 2. 公立幼兒園所任用的護理人員,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 以上資訊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的台灣法源資料,確保與問題有關的法條和款項的準確性。
- 第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7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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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