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11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2. 2.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1. 第17條第4項所指的特約是指幼兒園與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簽訂的合約,合約內容包括提供必要的專業服務;而兼任則指幼兒園聘請具備資格的護理人員,在幼兒園的部分工時內擔任特定的工作。 2. 公立幼兒園所任用的護理人員,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 以上資訊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的台灣法源資料,確保與問題有關的法條和款項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