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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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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 2.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每學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3. 3.前二項每學年度或每學期起訖日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准另定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每個學年度和學期的起訖日期。根據該條的解釋,學年度每年從8月1日開始,至翌年7月31日結束。而學期則分為第一學期和第二學期,第一學期從8月1日到翌年1月31日,第二學期則從2月1日至7月31日。另外,根據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的規定,實施實驗教育的學校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訂定學年度或學期的起訖日期,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也將遵從該規定。

  •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4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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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每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