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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每學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3. 前二項每學年度或每學期起訖日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准另定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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