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知之方式。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