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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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2.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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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如下: 1. 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本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的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將相關事項公布或公告出來。 2. 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知之方式。 根據本條,教保服務機構應該公開或公布與其相關的事項,並且應根據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者取得資訊的方便性,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這些方式可以包括發送紙本通知、在幼兒園內張貼通知、利用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或其他足以讓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者得到資訊的方式。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62) - 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22)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 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衡酌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7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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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