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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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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於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根據相關法令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應由原主管機關依照原有法令進行管理。然而,這不包括在該法實施後進行的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生人數的情況。 (範例)根據資料顯示,於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應根據當時的相關法令進行管理。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程序中對於已確定的事實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因此,根據這項法規,已在該日期之前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不應受到新法令的干擾,仍應按照當時的相關法令進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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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