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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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於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根據相關法令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應由原主管機關依照原有法令進行管理。然而,這不包括在該法實施後進行的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生人數的情況。 (範例)根據資料顯示,於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應根據當時的相關法令進行管理。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訟程序中對於已確定的事實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因此,根據這項法規,已在該日期之前合法設立的托兒所和幼稚園不應受到新法令的干擾,仍應按照當時的相關法令進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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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