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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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6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本法第七條第八項規定了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的要求。這些專戶中存放的款項應該是教保服務機構接受來自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補助以及其他政府對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所提供的費用。 範例:如果一個幼兒保育機構符合本法第七條第六項的資格,那麼政府會將一定金額的補助款項撥入該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專戶。 2. 就學補助以及本法第七條第九項規定的育兒津貼,除了前項提到的專戶外,還可以直接撥入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的帳戶。 範例:如果一個家庭有符合就學補助的資格,政府可以把補助款直接撥入該家庭的銀行帳戶,以供父母或監護人使用。同樣地,如果幼兒的照顧人員符合育兒津貼的資格,政府可以直接將津貼撥入其個人帳戶。
- 第七條第八項條文
- 第七條第六項條文
- 第七條第九項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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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