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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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幼兒園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為限,及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幼兒園分班之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規定,不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分所(園)。但改制為幼兒園後,其新設之分班或原分所(園)之擴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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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7條,幼兒園分班的設立及招生人數有著一些限制。根據第3項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的幼兒園只能設立分班,並且第4項規定招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園的人數限制,並以60人為上限。這些限制不適用於2011年12月31日之前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分所(園)。然而,如果該分所(園)改制為幼兒園後,新設的分班或原有分所(園)的擴充,則應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例如,如果某個鄉鎮內的一所幼兒園想要設立分班,根據本條規定,它只能在同一鄉鎮內設立分班,而不得超過本園的人數限制,並且招生人數不得超過60人。另外,如果該幼兒園之前已經有設立的分所(園),它可以根據需要對該分所(園)進行擴充或改制為分班,但需要遵守本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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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