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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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8條中的定義,本法所提到的幼兒教育設施中的偏遠地區,是指鄉(鎮、市、區)的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的地區。而幼兒教育設施的偏遠地區幼兒園,是指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和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位於偏遠地區的幼兒園。這意味著這些幼兒園在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面可能面臨特殊的挑戰和需求。
- 原住民名詞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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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