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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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教保服務機構依照法律第14條的規定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時,應該擬訂相關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方能進行。如果計畫內容有所變更,也需要再次經主管機關核准。 2. 第二款列舉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教保問題的諮詢、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的辦理,以及提供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和遊戲場所等。 3. 第三款規定了第一項計畫應包括的內容,包括服務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場地和人員的安排。如果有必要收取場地清潔費,也應該在計畫中明確載明收費額度和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暫未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的具體解釋範例,我們可以從相關法規文本中得到更多詳細的信息。
- 第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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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