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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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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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5條,該條款闡明了所謂的專業輔導人力的定義,包括以下人員: 一、根據本法第19條所規定的社會工作人員。 例如,社會工作人員在幼兒教育機構中提供家庭輔導和社會支援的服務。 二、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例如,在特殊教育學校中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以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的教師助理員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都可以被視為專業輔導人力。 三、根據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規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 例如,在幼兒教育機構中提供諮商和心理輔導服務的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都可以被視為專業輔導人力。 參考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特殊教育法》。 - 《學生輔導法》。
- 第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17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7 條條文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9 條條文
- 學生輔導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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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