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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