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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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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4. 4.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5. 5.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6. 6.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7. 7.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8. 8.第一項各款需要協助幼兒,除第三款身心障礙幼兒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優先辦理鑑定安置外,其餘各款情形幼兒,不得排定優先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 1. 第一項中列舉了需要協助幼兒的幾種情形,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例如,以低收入戶子女為例,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 第二項針對低收入戶的定義進一步說明,即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領有證明文件的人。 3. 第三項則對中低收入戶的定義進行了說明,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的人。 4. 第四項對身心障礙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即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的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的人。 5. 第五項對原住民的定義進行了說明,即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的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的人。 6. 第六項闡述了特殊境遇家庭的定義,即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的人。 7. 第七項針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的定義給予了說明,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人。 8. 第八項規定除了身心障礙幼兒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優先辦理鑑定安置外,其他需要協助幼兒的情形不得排定優先順序。 綜上所述,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需要協助幼兒的各種情形及其相關的定義和證明文件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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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