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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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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2. 2.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3.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學校應提供三級輔導,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和處遇性輔導。發展性輔導是針對所有學生,旨在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和適性發展,包括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和生涯輔導。介入性輔導則針對那些在發展性輔導後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的學生,以及適應欠佳、重複出現問題行為或受到重大創傷經驗的學生,提供個別化需求的輔導方案或計畫,包括諮詢、個別諮商和小團體輔導,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以進行個案管理和輔導。處遇性輔導則針對在介入性輔導後仍無法有效協助的學生,包括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的學生,提供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和精神醫療等各種專業服務。 相關資料: 根據《學生輔導法》(修正 109 年 12 月 29 日)。

立法沿革 2

(1031028 制定)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立法理由歐美先進國家中小學校之學校輔導體系,多強調主動積極之預防性(preventive)及發展性(developmental)工作,運用諮商、諮詢、統合及衡鑑等基本工作方法,提供學生處理其生活難題所需之生活技巧,而非僅因應學生問題提供次級預防之回應性服務。因此,學生輔導工作應建立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作架構,分述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工作,須以全校或班級學生為對象,擬訂學校輔導工作計畫;所運用之方法包括規劃與推動事前預防之輔導活動與相關課程、學生問題辨識之心理測驗與評量、教師諮詢與輔導知能研習等,以提供全體學生成長發展所需之資訊、知識及技能為主,而輔導相關課程則配合學校專門科目為之,並與輔導相關課程教師或導師協同合作;其目標在建構一個安全、尊重多元、有利學生學習與發展及正向支持之友善校園環境,以達到初級預防之目的。   二、介入性輔導:為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工作,係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之個人或小團體學生為對象,須視其特殊需求擬定個別或小團體輔導計畫;其運用方法包括提供家長及教師之諮詢服務、學生個別諮商、心理測驗、小團體輔導、班級輔導及召開個案研討會等;其目標在早期發現高關懷群學生,以利學校及早介入,發揮二級預防輔導之功能。   三、處遇性輔導:為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工作,乃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經審慎評估須轉介至其他專業機構接受各類專業服務者;所運用方法主要是提供轉介機制、個案管理、跨專業資源整合與生態系統介入之延續性諮商與輔導處遇措施。又跨專業資源整合服務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處遇、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及召開跨專業個案研討會議等;學校內部應由專責人員扮演個案管理者,負責協調與整合各類專業資源,以提供學生最為適切有效之協助,並召開個案研討會,評估學生之身心復健情形,強化專業輔導效能,以達到三級預防之功能。

(1131129 修正)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三級輔導應強調三級輔導工作重在學生行為與問題之態樣,而非時間序列之輔導順序;三種輔導工作皆有其主要功能,並無明顯之階段性或順序性,原則上可依據學生輔導需求同時或累進進行。    (三)原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語恐導致後款輔導必須等待前款輔導無效後,始得介入之問題,為避免爭議,爰刪除第二款「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及第三款「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文字。    (四)第二款所稱有個別化輔導需求學生,泛指人際困擾、師生關係、家庭困擾、自我探索(性別認同)、情緒困擾、生活壓力、創傷反應、自我傷害、性別議題、脆弱家庭、兒少保護議題、學習困擾、生涯輔導、偏差行為、網路沉迷、中離(輟)拒學、藥物濫用及精神疾患等類別。    (五)行為偏差由原處遇性輔導增列至介入性輔導階段,以早期發現並及早介入提供輔導。    (六)另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重視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自主權之精神,本次修正更強化重視個別化輔導需求,如經自我覺察有輔導需求即可尋求學校輔導體系協助。   三、為考量緊急個案之輔導需求急迫性,爰增訂第三項,敘明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以確保緊急個案處理之時效及機制明確化。

  • 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1031028 制定)

歐美先進國家中小學校之學校輔導體系,多強調主動積極之預防性(preventive)及發展性(developmental)工作,運用諮商、諮詢、統合及衡鑑等基本工作方法,提供學生處理其生活難題所需之生活技巧,而非僅因應學生問題提供次級預防之回應性服務。因此,學生輔導工作應建立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工作架構,分述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工作,須以全校或班級學生為對象,擬訂學校輔導工作計畫;所運用之方法包括規劃與推動事前預防之輔導活動與相關課程、學生問題辨識之心理測驗與評量、教師諮詢與輔導知能研習等,以提供全體學生成長發展所需之資訊、知識及技能為主,而輔導相關課程則配合學校專門科目為之,並與輔導相關課程教師或導師協同合作;其目標在建構一個安全、尊重多元、有利學生學習與發展及正向支持之友善校園環境,以達到初級預防之目的。   二、介入性輔導:為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工作,係針對經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之個人或小團體學生為對象,須視其特殊需求擬定個別或小團體輔導計畫;其運用方法包括提供家長及教師之諮詢服務、學生個別諮商、心理測驗、小團體輔導、班級輔導及召開個案研討會等;其目標在早期發現高關懷群學生,以利學校及早介入,發揮二級預防輔導之功能。   三、處遇性輔導:為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工作,乃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經審慎評估須轉介至其他專業機構接受各類專業服務者;所運用方法主要是提供轉介機制、個案管理、跨專業資源整合與生態系統介入之延續性諮商與輔導處遇措施。又跨專業資源整合服務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處遇、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及召開跨專業個案研討會議等;學校內部應由專責人員扮演個案管理者,負責協調與整合各類專業資源,以提供學生最為適切有效之協助,並召開個案研討會,評估學生之身心復健情形,強化專業輔導效能,以達到三級預防之功能。

(113112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三級輔導應強調三級輔導工作重在學生行為與問題之態樣,而非時間序列之輔導順序;三種輔導工作皆有其主要功能,並無明顯之階段性或順序性,原則上可依據學生輔導需求同時或累進進行。    (三)原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語恐導致後款輔導必須等待前款輔導無效後,始得介入之問題,為避免爭議,爰刪除第二款「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及第三款「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文字。    (四)第二款所稱有個別化輔導需求學生,泛指人際困擾、師生關係、家庭困擾、自我探索(性別認同)、情緒困擾、生活壓力、創傷反應、自我傷害、性別議題、脆弱家庭、兒少保護議題、學習困擾、生涯輔導、偏差行為、網路沉迷、中離(輟)拒學、藥物濫用及精神疾患等類別。    (五)行為偏差由原處遇性輔導增列至介入性輔導階段,以早期發現並及早介入提供輔導。    (六)另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重視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自主權之精神,本次修正更強化重視個別化輔導需求,如經自我覺察有輔導需求即可尋求學校輔導體系協助。   三、為考量緊急個案之輔導需求急迫性,爰增訂第三項,敘明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以確保緊急個案處理之時效及機制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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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