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照以下規定配置人員: 1. 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配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如果不足十人,則以十人計算,並且每一個辦理場址至少應配置兩名教保服務人員。 2. 主任:可以專任或兼任的方式配置,並且需要擁有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 3. 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的方式配置。 4. 職員:根據需要進行配置。 5. 廚工:根據需要進行配置,可以採用專任或兼任方式。 另外,根據第二款,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認定按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和護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的明顯位置。 (參考資料:教育部106年11月16日教育部令第1060112311號公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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