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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主任: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配置,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三、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五、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2. 前項第一款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
  3.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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