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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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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主任: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配置,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三、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五、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2. 2.前項第一款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
  3. 3.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明顯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照以下規定配置人員: 1. 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配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如果不足十人,則以十人計算,並且每一個辦理場址至少應配置兩名教保服務人員。 2. 主任:可以專任或兼任的方式配置,並且需要擁有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 3. 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的方式配置。 4. 職員:根據需要進行配置。 5. 廚工:根據需要進行配置,可以採用專任或兼任方式。 另外,根據第二款,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認定按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和護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的明顯位置。 (參考資料:教育部106年11月16日教育部令第1060112311號公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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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