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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2.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就學補助、行政、人事、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就學補助:依政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 二、行政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人事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四、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準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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