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1條,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營運成本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和方式計算,並在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得與非營利法人簽訂契約。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以及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的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但是,無償提供的土地、建築物、設施和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人事費中可以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並且應該存入專戶。 在《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1條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有以下範例: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和方式,這可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法令、公告或指引,用於計算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營運成本。 - 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的百分之十,這是根據法規對人事費的規定,可以用來計算每年提撥資遣費準備金的金額。 以上資料均基於實施辦法本身,並且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令和指引以獲得完整的解釋和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