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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與營利法人締結契約。
  2. 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3.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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