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中所提及的「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2條,該條關於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需收費及補助的規定,具體如下: 1. 關於收費: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費時,需遵循以下規定: - 對於每位幼兒每個月應繳交費用,可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 - 若有必要向幼兒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收取除了營運成本以外的費用,則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 - 對於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幼兒,以及因故請假或按法令停課的幼兒,其收費及退費可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 2. 關於補助:根據本辦法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同性質的就學補助辦法,每位幼兒每學期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能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的補助或育兒津貼。 3. 關於全年服務日: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全年服務日,可適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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