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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收、退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費用之方式,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者,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因故請假或依法令停課者,其收費及退費,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2.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3.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全年服務日,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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