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規定,下面是對每項條款的解釋: 1. 幼兒園如發生安全、意外及災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這意味著如果幼兒園發生任何安全、意外或災害事件,幼兒園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通報。這可以是向教育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報告,以確保所有相關方面都能及時了解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2.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知悉服務之幼兒園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員工得知該幼兒園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他們需要按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通報。這是為了確保適當的保護措施得以採取,以保護幼兒的權益和福祉。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1 3號,2018年03月2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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