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除非第9條另有特殊規定,否則本辦法所規定的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制定。這意味著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可能會有不同的書表格式要求。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書表範例,因為這需要查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才能得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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