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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2. 前項餐點之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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