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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2. 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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