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在轄區內表演或經營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應建立基本資料,並隨時登記其動態。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1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建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的基本資料並隨時登記其動態。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建立一個系統來記錄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的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該資料。這樣可以幫助主管機關更好地管理和監督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在其轄區內的活動。想要了解更多相關規定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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