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著有貢獻者,主管機關得予左列之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 二、發給獎金。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0條,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有貢獻的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以下獎勵: 1. 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貢獻的程度給予獎牌、獎狀或紀念狀,作為表彰和鼓勵。 2. 發給獎金: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金作為獎勵,以鼓勵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持續做出貢獻。獎金的金額和發放方式可能根據不同的貢獻情況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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