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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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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著有貢獻者,主管機關得予左列之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 二、發給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0條,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有貢獻的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主管機關可以給予以下獎勵: 1. 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貢獻的程度給予獎牌、獎狀或紀念狀,作為表彰和鼓勵。 2. 發給獎金: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金作為獎勵,以鼓勵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持續做出貢獻。獎金的金額和發放方式可能根據不同的貢獻情況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文化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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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著有貢獻者,主管機關得予左列之獎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