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應定期舉行檢查,以為輔導、獎勵或處分之依據。
法條: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1 條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1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應定期舉行檢查,以作為輔導、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檢查的目的是提供輔導,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檢查結果來給予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相應的指導、獎勵或懲罰。 例如,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演藝事業存在違反法規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措施,如發出警告、罰款或暫停營業等處分措施。相反地,如果檢查發現演藝事業表現出色,則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如發布優秀事業獎或提供其他價值的支持。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的合規運營和良好表現,同時保障公眾利益和藝術發展。主管機關的定期檢查是確保這些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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