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演藝,係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欣賞之謂。 本規則所稱演藝事業係包括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演藝團體及戲劇院。 本規則所稱演藝公司或商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有關業務,經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本規則所稱演藝社團或財團,係指以公益為目的,辦理演藝有關業務,經依民法或有關法令所組織之社團或財團。 本規則所稱演藝團體,係指經依本規則所組織之團體。其以演藝為職業之個人為成員者,為職業演藝團體;其以演藝為興趣之個人為成員者,為業餘演藝團體。 本規則所稱戲劇院係指以演藝節目供人現場視聽觀賞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演藝人員,係指以演藝為職業之個人。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條,演藝指的是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播放以外的方式,包括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提供給觀眾現場欣賞。演藝事業則包括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演藝團體和戲劇院。演藝公司或商號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相關業務的公司或商號,根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演藝社團或財團則指以公益為目的,從事演藝相關業務的社團或財團,根據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組織成立。演藝團體則是依照本規則組織的團體,若成員以從事演藝為職業者,則稱為職業演藝團體;若成員是以從事演藝為興趣者,則稱為業餘演藝團體。戲劇院則指供觀眾現場觀賞演藝節目的場所。至於演藝人員,則是指以從事演藝為職業的個人。這些定義和解釋都是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來進行的,並且與相關法條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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