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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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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了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的主管機關。根據這條規定,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的主管機關是縣 (市) 政府。這表示在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方面,中央政府的負責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負責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的負責機關是縣 (市) 政府。 資料來源: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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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