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了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的主管機關。根據這條規定,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 (市) 的主管機關是縣 (市) 政府。這表示在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方面,中央政府的負責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負責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的負責機關是縣 (市) 政府。 資料來源: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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