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戲劇院應依法辦理登記,戲劇院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戲劇院在進行演藝活動前,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特別是戲劇院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准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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