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準用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藝術團體或個人之活動,得比照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3條,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台灣演出時,可以適用本規則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其他相關藝術團體或個人的活動也可以參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案例的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的搜尋和比對相關法規與法庭判決書才能提供準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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