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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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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準用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藝術團體或個人之活動,得比照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3條,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台灣演出時,可以適用本規則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其他相關藝術團體或個人的活動也可以參照本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這個條款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案例的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的搜尋和比對相關法規與法庭判決書才能提供準確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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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來我國演出準用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藝術團體或個人之活動,得比照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