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獎勵或處分時,應將副本分送有關機關。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24條,主管機關在進行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的獎勵或處分時,應將相關文件的副本送交相關的機關。這是為了確保相關機關也能瞭解該獎勵或處分的內容。具體的例子可以是,當主管機關對某藝人進行獎勵或處分時,也將相關的文件副本送給藝人所屬的經紀公司或專屬經紀人,以讓他們了解並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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