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狀況需要,訂定有關作業規定。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如果本規則中有未盡事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領域的管理能夠及時跟上發展的需求,並能因應特定的地方環境或需要做出調整。根據這項規定,各政府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作業指南、流程或標準,以便更有效地管理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這樣可以讓管理措施更貼近實際需求,並且能更好地保護演藝人員的權益。具體的作業規定可以根據個別地區的需要來制定,可能涉及到許可程序、稽查作業、活動場地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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