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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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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狀況需要,訂定有關作業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如果本規則中有未盡事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領域的管理能夠及時跟上發展的需求,並能因應特定的地方環境或需要做出調整。根據這項規定,各政府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作業指南、流程或標準,以便更有效地管理演藝事業和演藝人員。這樣可以讓管理措施更貼近實際需求,並且能更好地保護演藝人員的權益。具體的作業規定可以根據個別地區的需要來制定,可能涉及到許可程序、稽查作業、活動場地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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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狀況需要,訂定有關作業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