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演出時,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戲劇院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根據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7條,當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想要進行演出時,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檢附以下文件: 1. 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2. 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而戲劇院在申請許可時,則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演藝公司要在市區的戲劇院進行演出,他們需要先向該市政府申請許可。他們需要提供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該名冊應該列出所有參與演出的員工和演藝人員的名字。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供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同樣地,如果一個戲劇院希望經營演出活動,他們需要向政府申請許可並提供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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